安徽省农资流通协会会员会费管理办法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安徽省农资流通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会员会费是协会经费来源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协会开展各项工作的基础和重要条件,凡是协会会员均须按标准及时缴纳会费。
第二条 按本协会《章程》规定,本协会由单位会员(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会员组成。会费亦按会员类型确定不同会费标准。单位会员是行政部门或社会团体的不需缴纳会费。
第三条 会员会费缴纳标准:
1、个人会员,每年度会费为100元;
2、事业单位会员,每年度会费为500元;
3、企业单位会员,每年度会费为1000元;
4、企业理事单位会员,每年度会费为2000元;
5、企业常务理事单位会员,每年度会费为3000元;
6、副会长单位会员,每年度会费为5000元;
7、会长单位会员,每年度会费为10000元。
第四条 会员会费按年度缴纳,缴纳时间为每年3月31日前。会费交至安徽省农资流通协会秘书处,由秘书处负责管理,具体委托辉隆集团财务部按国家财会制度规定单独记账核算。
开户单位:安徽省农资流通协会
开户银行:合肥兴业银行合肥政务区支行
帐 号:499010100100031404
第五条 新入会的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在上半年入会的,按标准缴纳当年的全年会费;在下半年入会的,按标准缴纳当年的半年会费。
第六条 安徽省农资流通协会秘书处收到会员缴纳的会费后,开据由民政部门统一颁发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邮寄给缴费会员。
第七条 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再退还其已缴纳的会费。
第八条 会员缴纳的会费,主要用于协会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严禁挪作他用。
第九条 协会收取的会费、接收的捐赠或活动创收等所有资金收入概不外借,也不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十条 会费收支账目处理,严格执行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请由民政部门指定的会计事务所每年进行一次审计。
第十一条 本办法已经安徽省农资流通协会第一届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本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