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2008年第84号公告(关于调整部分产品的出口关税)
一、取消部分产品的出口关税或特别出口关税,主要包括冷热轧板材、带材、钢丝、大型型钢、合金钢材、焊管等钢材产品;硝酸铵、硫酸铵等化工产品;玉米、杂粮及其制粉等粮食产品,共计102项产品。
二、降低部分产品的出口关税,主要包括部分化肥及其原料、部分铝材以及小麦、大米及其制粉等,共计23项产品。降低氮肥、磷肥等及其部分原料的特别出口关税,共计31项产品。
三、调整尿素、磷酸一铵、磷酸二铵等化肥产品的淡季出口关税征收方式。调整粉末状天然石墨等3项产品的应税产品范围。
四、提高磷灰石和硅等5项产品的出口关税。
五、新增对部分产品征收出口关税,主要包括天然硫酸钡、非纯氧化镁、滑石、棕刚玉、四氧化三钴以及氟化物等,共计15项产品。
六、对出口至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自用的原粮及其制粉,继续不征收出口关税。对税则号列10062010、10062090、10063010、10063090、10064010、10064090项下的出口大米,如为蒸谷米或轮换米,不征收出口关税。上述粮食不征收出口关税的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公布。有关办法公布前,企业应向海关提交全额税款保证金或金融机构保函后办理出口手续。
对我国对外无偿援助的粮食,免征出口关税。
七、企业在淡季出口尿素(税则号列:31021000)、重过磷酸钙(税则号列:31031010)、磷酸氢二铵(税则号列:31053000)、磷酸二氢铵(包括磷酸二氢铵与磷酸氢二铵的混合物,税则号列:31054000)时,应先向出口地海关关税部门提交有关税率确定的书面申请,并随附出口合同、发票等单证(复印件)。待税率确定后,企业即可凭关税部门出具的《出口化肥税率适用证明》到业务现场办理通关手续,如不能及时办理《出口化肥税率适用证明》,可先凭全额税款保证金或金融机构保函办理出口放行手续。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