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化肥淡储财政监管的政策建议
二、发挥市场调节功能,逐步减少化肥储量。储备化肥和承储单位的最终目标不完全一致。化肥淡季储备的目的是缓解化肥常年生产、季节使用的矛盾,保证春耕用肥供应,追求的目标是社会化的,具有公共性。而承担储备商品的承储单位却是市场主体,所追求的目标是经济利益最大化。二者间存在根本性的矛盾。目前,我国的化肥产能过剩,供大于求已成为普遍现象,生产企业为了使自身生产的化肥销出去,均在省内或省外建立销售网络,增设销售网点,指派经销人员深入农村或田间地头,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促销,甚至赊销。在这种情况下,继续实施化肥商业储备原有的作用和意义似乎就有些弱化了。鉴于目前情况,应调整化肥储备政策,逐步减少化肥储量,引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充分发挥作用。
三、细化贴息计算方式,关注资金使用实效。对国储商品财政补贴资金的监管,是加强预算管理的具体体现,是财政资金支出实现“规范、安全、有效”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重点应细化贴息计算方式。淡季化肥承储期一般为半年,承储企业得到的是半年银行贷款贴息。但作为流通经销承储企业而言,并非是按照承储任务一次购进予以定期储存,而是按照储备指标具体要求,实行不间断的进、销、存的动态式储备。特别是第一次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也许会出现前两个月少量调入,而储备后期的2-3个月大量调入的情况,只要淡储期的调入量、平均库存以及淡储期的后两个月中任何一个月末的库存量能达到储备要求即可。鉴于类似情况的存在,在计算贴息方式时应予以细化,改变过去半年概算的常规,依据每个月的实际调入量和资金的使用额度予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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