尿素借税收新政连番炒作
化肥行业对增值税复征的计税算法不甚了解。部分厂商从增值税概念上理解,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回头看看尿素行业生产环节,常年处于成本倒挂边缘,部分老厂甚至常年亏损,想当然理解为适用于没有增值可以不缴纳增值税;另有部分业内人士考虑13%增值税本身就是适用税率,即按尿素销售额的13%为销项税,然后减去之前的进项税,便算出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还有部商家认为,应视尿素采购和销售之间的差价为增值,按增值部分的13%缴税。根据不同方式计算出的结果肯定大相径庭。
事实上,尿素是按13%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应缴纳的增值税则是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之差。对进项税的说明为:一般纳税人购进原材料、动力、包装等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额,新购进动产设备、运输费用、仓储费用支付价款中所含的增值税额,均可用作抵扣。如此一来,各家工厂情况不同,缴税差异不可忽视。
增值税政策对市场流通环节以及厂家库存的处理方法,明显欠缺公平性,一些大公司尤其是流通环节企业已经做好了被政策“一刀切”的准备。8月28日下午,《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公布了。
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库存化肥,允许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但同时也不予考虑进项抵扣。可以说,这对厂家以及经销商半个月来急于清库存的痛苦带来解脱,但从业内反馈来看,可谓几家欢喜几家愁。
截至8月28日增值税补充通知公布,困扰尿素行业一年多的增值税计征以及过渡方式已彻底明朗。接下来的几天内,厂商对“提前开票”的态度出现180度翻转,尿素企业将有更多待发订单需要执行。借助增值税对尿素成本的支撑、补充通知使得企业库存得到释放,尿素提价已是必然。但是,虚高报价可能出现有价无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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