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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经营标准严厉,经销商“九死一生”?

 粗略统计,中国约有36万家单位、组织和64万人从事农药销售,其中超过60%以上都是个体及私营企业。自2017年8月1日起,这64万农药经营者将“持证上岗”。新修订《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出台,一时间激起业内的热烈讨论:有人疑惑为啥农药经营重新勒起了紧箍咒;有人担心需要花钱改造厂房、添置设备导致成本上升;还有人疑问这个证到底去哪儿拿?提高农药经营的门槛的确可以加速行业洗牌,净化市场的同时也能维护舌尖上的安全。截至目前,新规已经实施了近3个月,持证上岗对于农药经营者带来了哪些影响?相关部门又将如何推进?本报记者进行了调研采访。
  
  截至今日,《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配套五项管理办法(以下统称“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已近3个月,坊间对农药经营许可的讨论愈演愈烈。按照“条例”,没有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经销商,将不能再经营农药。时隔十三年后,农药经营许可再度成为农药经销领域紧箍咒。记者走访发现,目前90%农药经销商无法达到“管理办法”要求的领证资格,按此推算,农药经销商正面临“九死一生”,农药经销市场也将迎来一场史无前例的大洗牌。
  
  无证挨罚一年缓冲
  
  按“条例”规定,经销商卖农药必须持农药经营许可证上岗,否则将按无证经营处罚。“条例”已正式实施,无证经销商还能卖农药吗?
  
  尽管“管理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但暂时不具备条件的经销商还可以继续卖农药,应当自实施之日起一年内达到规定的条件,并依法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否则就涉嫌无证经营。
  
  一年缓冲期并不长,如何尽快拿到证已经成为经销商的当务之急,到哪拿证?条件是啥?广受关注。
  
  “农业部负责全国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工作,但不负责核发这个证。”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监督管理处处长刘绍仁介绍说,“如果经营的是限制使用的农药产品,其经营许可证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核发;其余的(限制使用农药以外)农药产品经营许可证是由县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哪些人能拿证,也是有门槛的。记者了解到,“管理办法”对农药销售人员的主体素质、硬件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申领经营许可证要具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56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并提供相应的培训证明。
  
  56学时的培训课到哪上?哪些机构有资格提供培训证明?对此,原山东省农药检定所所长杨理健分析到,培训不一定免费,教育培训机构应具备相关资质。据介绍,目前国家承认三类教育培训资质,一是教育部门核发的资质,可以发学历学位证明;二是劳动部门核发的资质,可以发再教育证明证书;三是工商部门发的营业执照,以盈利为目的的培训机构。
  
  “以山东为例,未取得相关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的农资经销商,可以在农业广播学校进行培训拿到毕业证书。农广校目前主要是开展财政扶持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训项目,山东省每年由省农业厅科技处下达任务、制定教学计划,如果可以配合农药经营许可制度进行农资营销人员的培训,将有望实现免费培训。但这需要农业部科技司统一协调、部署。”一位业内人士表示。
  
  十年松绑问题频发
  
  “粗略统计,中国约有36万家单位组织,64万人从事农药销售,其中超过60%以上都是个体及私营企业,小户经营。”9月12日,曾经参与起草《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的专家们在出席第十届中国农药高层论坛上对国内农药销售现状介绍时流露出了担忧之情,“农药经营企业,小、乱、散问题突出,小户经营,设施条件、人员素质比较差,不具备指导农民科学用药的植保知识。”
  
  《农药管理条例》修订一个突出的变化就在于恢复了农药经营许可制度。按照新条例规定,从今以后,凡想经营农药的企业和个人,除了要办工商执照以外,还必须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记者了解到,早在2004年《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之前,中国农药经营实行的就是许可制度。2004年,中国行政许可法施行后,农药经营许可被清理,全国取消了农药经营许可制度,经营农药不必再经过农业部门审查许可。而这次“条例”修订,是农药许可制度松绑十多年后,对许可管理的一次回归。
  
  为什么要恢复经营许可制度?
  
  有专家认为,农药是有毒性的特殊药品,理应比人药管理更加严格。因此更应实行经营许可。实践证明,实行经营许可制度,是强化源头监管必不可少的关键措施。目前农药经营网点面广量大,农业部门仅仅依靠事后的督查和执法是远远不够的。近几年来,农药产业出现了不少的问题,几乎都与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取消有关。
  
  国内到底有多少人在卖农药?很难统计确凿数据。由于门槛较低,大大小小的农资零售店在农村基层地区遍地开花,找一间房子,随便进一些货,一个农药零售店就“拔地而起”了,而真正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店铺少之又少。
  
  海南省从1997年开始在全国率先放开农药经营,尽管这项举措激活了当地农资行业,吸引了大量专业人才,体现了市场竞争,给农民带来了一些实惠。但完全大撒把后出现的农药经营网点过多,远超地方监管能力、恶性竞争使一些经营者误导农户多买多用农药、违法销售禁用高毒农药等问题也令监管部门头疼不已。类似的事例说明了一个简单而又深刻的道理:卖农药不同于卖冰棍,不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勉强滥竽充数将带来严重的后果。
  
  “比如山东,2004年前有2万个农药经营单位,后来一下子增加到5.5万个,有的一个村就有10多家农药经营户。由于没有许可制度把关,许多经营者缺乏起码的农药、植保知识,什么农药赚钱就卖什么,有的甚至把有效成分为零或在低毒农药里面添加高毒农药的产品搭配卖给农民,给假劣农药和国家禁限用农药提供了市场,给农产品质量安全带来了严重隐患。我们2009年在济南举办农药’双交会’时进行了一次调查,结果发现,山东省农药企业有145家被别人假冒生产,占正规企业的40%。由于农业部门失去了对农药经营单位的审核把关,这些假冒名义生产的劣质农药才可以进入市场,导致农药市场秩序混乱。”杨理健表示。
  
  提高门槛持证上岗
  
  “卖了一辈子的农药,眼下要申请许可证还真有点儿不习惯!虽说麻烦,但卖农药的人确实该好好上上课了!”一位在寿光当地卖了40年农药的经销商说出了不少人的心声。
  
  河北邯郸的一位经销商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坦言:“如果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执行,目前国内90%以上的农药经销商、零售商都不具备领证的条件!”
  
  “农药经销商在给农民生产带来方便的同时长期处于监管空白!”谈到以卖农药为生的个体工商户,刘绍仁说道:“领这个证确实有一定的难度,考虑到中国农村的现实情况后,管理层在严格管理的同时也给予了一年的政策缓冲期,就是希望给那些愿意增加投入,改变自身条件的人留有机会!”
  
  从今年8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农药经营者要具备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这一看似不经意的规定,在不少经销商眼中可谓颇有难度。
  
  严格来讲,目前国内农村地区90%以上的农药零售店并不具备新条例规定的几个硬件条件。“达不到要求的经销商想领这个证,需要花钱改造厂房、添置设备等等,他们能够承担得起吗?”对于记者的提问,湖南省农药协会秘书长黄钦给出的观点值得深思:第一,眼下达不到要求的经销商可以给与一定的政策缓冲期,但不能因为怕增加投入就不改造,甚至随意降低农药经营的准入门槛。第二,经销商卖农药为的是赚取利润,只要利润水平合理,经销商们是能够接受多投入一些的,不愿意的自然被淘汰出局,门槛不就提高了吗?
  
  而一旦购置了产品电子信息码识别设备,零售店里卖出的每一瓶合法农药产品的信息都将被农业主管部门掌握,一旦出现问题,即使农药包装上的二维码无法识别,零售店里记载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系统也能清楚地显示出来。用经销商们的大白话就是:“以前产品出现问题,厂家、经销商急了可以都不认帐,农民打官司很难举证,但现在只要卖出的是正规产品,谁生产的、谁卖的,执法部门可以一查到底。”
  
  有了产品追溯二维码识别设备等高科技产品,农药经销商确实不能像以前那样随意销售任何厂家的农药产品。但也有人尖锐地质疑,如果有的经销商拿到许可证后耍花样,一边卖正规产品,一边暗地偷偷销售添加隐形成分或假冒伪劣的农药产品怎么办?
  
  对此,有专家提醒一下存有侥幸心理的经销者:以前为了抢占市场,人们往往不择手段。但今后一旦因违规被注销了经营许可证,至少几年内将不得再进入市场。
  
  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四)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五)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有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
  
  (二)有明显标识的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
  
  (三)符合省级农业部门制定的限制使用农药的定点经营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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