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安徽省农资流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安徽省农资流通协会。英文名称:Anhui Agricultural Means of Production Circulation
Association(缩写AHAMPC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从事农业生产资料的流通企业、生产企业、科研单位、相关的行业主管部门、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自愿参加结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本章程在安徽省开展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坚持为“三农”服务、为会员服务、为农资行业服务,按照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发挥“服务、协调、自律、维权”功能;发挥协会在政府与会员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配合政府维护市场秩序,保持市场稳定,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为促进安徽经济发展、市场繁荣、社会稳定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安徽省供销合作社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安徽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设在合肥市祁门路1777号辉隆大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以服务、协调、自律、维权为工作任务,在行业管理上为政府起参谋助手作用,在政府与会员之间起桥梁纽带作用,在协会会员之间、行业与行业之间的联合与合作上起组织推动作用。主要业务范围: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农资流通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监督会员对国家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开展农资市场调查研究,搜集整理农资市场信息,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向政府反映全省农资经营状况和市场动态;
(三)开展农资流通领域的行业自律,规范农资流通企业的经营行为,打击假冒伪劣商品;
(四)积极开展业务活动,加强会员与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行业与行业之间、行业与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增强凝聚力;
(五)反映会员的愿望与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当本会会员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本协会给予帮助或协助提供法律援助;
(六)规范行业行为,实行同行议价,维护公平竞争,提高行业自治、自律自助和自我保护能力;
(七)推动农资连锁经营发展,宣传连锁经营企业,向社会推荐农资流通企业的优秀单位和先进经验;
(八)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先进科研成果、现代流通方式和新型经营业态,采取各种形式为会员提供专业培训;
(九)承担政府授权和有关单位委托的其他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一)单位会员
凡省内从事农业生产资料生产、经营、科研、服务、管理的单位、学校及行业主管部门,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经申请批准,均可成为本协会会员。
(二)个人会员
凡省内有农资商品经营资格的个体经营者;热爱、关心、支持农业生产资料生产、经营事业的领导、知名人士、技术人员及有行业专长的工商、质监、公安、交通、科研、新闻媒体、大专院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个人,经申请批准,均可成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会员的必备条件:
(一)承认并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团体会员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四)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履行会员权力和义务;
(五)个体经营者、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新闻煤体及本行业有关专家、学者或在本行业有业务专长、熟悉业务、热心于农资事业的人士均可成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如下:
(一)提交入会申请登记表,按要求提供相关证书或资料;
(二)经本协会秘书处审核、常务理事会议讨论批准后成为协会会员;
(三)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并在本协会会议或刊物上予以公布。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对本协会工作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三)有优先享受本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权;
(四)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权;
(五) 有优先获得本协会提供的相关资料权;
(六)有要求本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或纠纷协调权;
(七)有要求本协会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合理意见和建议权;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二)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三)遵守本协会有关管理规定和自律公约;
(四)维护本协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五)参与和支持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六)积极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
(七)按规定交纳会费,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有不履行会员义务或严重违反章程、决议行为的,协会有权劝其退会或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违反本协会章程或因其它原因,经本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研讨确定本行业发展战略、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讨论决定其它重要事项或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安徽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从正式代表中民主选举产生,每届理事任期5年。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换理事时,由理事所在的团体会员单位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审批后更换。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可以连选连任。但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审查,并经安徽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设常务副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主持日常工作。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或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三)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六)对入会、退会、名誉职务聘请等事宜向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利息;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或服务性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根据国家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于2006年8月28日经第一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2021年11月25日经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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